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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划算吗?

作者:中国商标买卖网 时间:2021-09-01 08:57:46

有时要商标权,这个时候,是注册好还是转让好啊,转让快,但是毕竟不是自己注册的,不一定是自己要的,商标注册时间长,目前至少要一年才能拿到商标注册证,并且不一定会成功。那么,商标转让划算吗?

商标转让是要成本的,很多企业在公司的运营中,都会碰到这个问题,到底要不要转让商标呢,这就要从商标转让的成本说起,在提到商标转让时,首先要考虑为什么要转让商标,不同的环境,对应的成本是不一样的。

首先一种情况,就是自己相中了一个好的商标,并且这个商标也切合自己的项目,但是被人家注册了,这个与网络上的域名有点类似,这个时候,想要取得商标权,就只有转让了。那么这样的成本一般都会比较高,当年的ipad转让中是6000万美元,按当时的汇率,4个多亿啊。但是这样转让过来,可以使项目更加名实相符,其实是划算的。比投广告的效果要强多了。

第二种情况,就是应急性的商标了,比如要进驻电商平台,而这电商平台,对商标是有要求的,没有商标进不了,如果这个时候,去注册商标的话,由于目前至少还要一年时间,那么时间来不及了,而转让就可以分分钟钟解决问题。又如一些商品,比如药品,没有商标,不能销售与生产,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商标,注册又来不及的情况下,就只能转让,相对而言,由于只是应急,对商标名并没有太多的要求,所以费用相对就便宜一些,一般也就是几万元左右。 

第三种情况,就是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了,比如国企重组之中,商标要转让,这些很多是行政命令式的,转让成本不好统计的。还有就是继承转让,比如某人把自己的商标转让给自己的儿子,这些都是比较特殊的情况,成本要看具体的情况了。

一般情况下,转让都是由商标代理来协助完成,当然,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都懂商标法的话,也可以自行办理,但是术业有专攻,自己如果不太懂的话,到时转让可能会被驳回。

商标注册申请成功,你们是不是觉得非常不一样,这是很多人都想要的一个事情。你们可以选择提出申请。很多人为了商标还是采取了很多的渠道,是要满足一些条件、或者是程序。并且经过了商标局的商标,也是让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也不是那么容易就成功的,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实现的。不得不说,这是你们需要知道的事情,商标注册是一个商标,也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事情,让你们在实现公司利益的时候得到更好的表现。  

1、提出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标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本人申请,也可以由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当事人应当谨慎筛选,选择具有营业资质,在商标局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进行审查   

在将相关文件递交商标局完成书式审查之后,商标局就开始对申请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在审查的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   

在你们提出了申请之后,这才是最简单的程序。复杂的程序不是简单的这么一个,商标注册的作用大大的,也是带有积极作用。你们作为申请人这是最基本要了解的事情,不管商标能不能注册成功,还是可以先提前准备准备。这样的战场才会更加顺利。  

商标注册除了需要按常规的流程走之外,还要考虑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注册商标多久后能拿到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审查怎么办?等等。但是如果了解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原则,您就会提高办事效率了。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简而言之,商标注册要结合资源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再次强调一下,未经注册的商标您同样也能使用,但您目前来说还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同时,您还得留心使用在先原则,如果有人使用和您同样的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哪怕在同一天申请的,在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时,这些原则就派上用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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