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
只有“风险查询”才有这么多困难,整个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更大。如果你想获得注册商标,你可以尝试商标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注册商标转让是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也就是说,商标交易完成后,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商标专用权并自由使用。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这种方式来获得商标专用权。
我们知道,商标注册后只在一定时间内有效,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具备有效期限。世界各国几乎都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规定了时间限制,但各国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长短不同,那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十年,商标权的有效期从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那天开始计算。理论上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权就失效了,原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熟悉商标法的可能就开始发愁了,商标还想继续使用怎么办呢?当然是可以办理商标续展的。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规定具体的10年,这是商标权的特点之一,即注册商标具有时效性。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之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效期内受到法律保护,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可以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既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也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版权。
众所周知,注册外资公司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近年来,注册外资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如果我们想在我国注册一家外资公司,有相关的规定。首先,从公司章程到投资者资格都有相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能申请外资公司注册。我们今天来看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我们可以满足哪些条件?首先,注册外国公司有什么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居民(自然人);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中国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国股东不得是中国居民(自然人),必须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时,必须提交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投资者资格证书。外国企业凭公(见)证提交公司注册资料,外国个人凭公(见)证提交护照或回国证明。
三、公司申请设立时,应当将公司章程报工商局审查。公司章程必须确定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股东和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注册时,必须先核准公司名称,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名称检索。市注册外商投资公司名称见预批准要求。
五、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资。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出资;出资总额可以与注册资本相同,也可以大于但不小于注册资本,并可以与注册资本总额相等投资额必须根据注册资本的大小确定,并有一定的限制
六、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注册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将注册资本转入外商投资公司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在30日内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七、外国公司登记注册时,其经营范围必须详细具体,与国内公司略有不同。
八、外商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登记,实行审批制。外商投资限制的矿产、零售等行业,需经商务部审批。九、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时,可以设董事长、董事等三人以上的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可以聘请内地居民或者委派外国人担任董事、执行董事。
十、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注册时,董事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时,可以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包括监事会主席、董事等;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应当设监事。外商投资公司的监事可以聘请内地居民或者委派外国人担任监事。
十二、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时,应当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十三、证明材料和照片。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十四、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办公地址或标准厂房。
商品名称和商标可能听起来相似,但它们在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具有独特性。您不一定要在商标名称上拥有商标,但您可以申请商标。此外,即使您注册了商标名称,也并不意味着您没有商标侵权。商标和商标之间有什么区别?商标注册这些区别使企业主有必要了解他们的商品名称和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商标之间的重要差异。每个企业都有商号一个商品名是一个公司使用公务的名称。
公司必须通过有关当局注册商标名称,通常在州一级,有时在县一级。此注册通常被称为“做生意”(DBA)或“虚构的商业名称”。在某些州,作为所有者名称开展业务的独资企业不必申请商标名称。但即使是微小的修改-例如拥有约翰史密斯管道工的约翰史密斯-可能不得不申请DBA。限制和权利提交商品名时几乎没有限制。通常情况下,州只会检查以确保两个因素:1.商品名称与任何其他当前注册的商品名称不匹配。2.商品名称不公然歪曲业务。
例如,JohnSmithElectricians这个名字可能被拒绝作为木工业务的商号。一旦获得批准,商标名称授予公司使用该名称进行银行业务,账单,身份识别和税务目的的权利。然后,企业可以决定将商标名称用于其他目的,但这就是它可能发现自己侵犯现有商标的地方。
在商业中使用公司可以在产品和服务上使用其商标名称,但并非没有限制。使用商标名识别商业产品和服务受商标法的约束。换句话说,仅仅因为国家批准了您的商标名称并不意味着您拥有任何商标权。事实上,您可能侵犯了现有商标,这可能导致对贵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唯一可以确定的方法是进行商标搜索。如果您的商标名称尚未注册,则可以提交商标申请以启动该流程。在您完成此过程之前,您的商标名称将不具有在商业中使用的联邦权利。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的注册商标。一般来说,企业会选择申请注册来获得注册商标。但是,如果企业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只是提交申请,商标局初审结束,那就太天真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即使是在企业提交注册申请前的“风险查询”也不能万无一失。
一、无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还是商标代理机构,盲期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查询相似商标的主要依据是在商标局的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各种应用信息。但这些申请材料需要人工逐一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也就是说,我们提交给商标局的各类商标申请文件,要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需要一定的时间,大约3到6个月,也就是俗称的查询盲期。任何人在盲区内都找不到商标信息,因此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与盲区内的前一商标有相同或类似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免。
二、一般来说,交叉类别近似的风险构成威胁。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根据商标局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表中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而进行的单一类别查询,但存在跨类别近似的风险。跨类别相似性是指不属于同一类别,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目的、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从而形成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商品在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区分表中没有明确标示为交叉类别近似,但在实际检验中,检验人也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用途,将商标视为与另一货物类别相似。这就要求开展商标查询的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为了避免交叉类别近似化的风险,需要对多个类别进行搜索。
三、驰名商标的风险很难查明。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注册,禁止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无法通过商标局的数据库进行检测,对商标查询造成一定的障碍。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精神,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商标只在一个类别注册,其他人也不能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因为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不定期公布驰名商标名录,但查询时无法判断哪些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成为商标查询中的又一隐患。
四、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境内为同一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不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为准,而以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一些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主张优先权的方式,提前获得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从而“后者为优”,威胁到其他具有提前申请日的商标。优先权属于商标查询中的一个盲点,具有不可预测性,成为商标查询中的一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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