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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类商标交易代办

作者:中国商标买卖网 时间:2023-05-05 08:03:15

随着“一带一路”框架下中以合作的深入,中国企业向以色列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将继续增加。对企业来说,特别重要的是要了解以色列的知识产权风险,正确理解以色列的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本文将在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以色列《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规则进行探讨,初步介绍商标转让申请、异议、不能注册的标识等相关程序和内容商标核准,并在以色列专利局网站上演示商标查询步骤,希望能为以色列商标企业的布局提供一些实际参考。

一、商标注册申请流程文字、名称、图形、数字、标志和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向专利局注册。如果商标含有希伯来语或阿拉伯语以外的语言成分,则申请人应提交该语言的翻译件。如果申请人委托我们在以色列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为:

(1)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

(2)授权书原件;

(3)清晰的商标样本;

(4)商标注册申请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5)营业执照扫描件;

(6)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可以在商标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原件和认证英文译本。

二、商标注册申请说明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收到商标的日期为收到官方电子系统的日期。不符合电子受理要求,或者申请文件中含有病毒或者损坏的,视为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与中国发出的《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不同,以色列审查员在收到商标申请后,将进行事先的商标相似性调查和对申请商标可注册性的实质性审查。如未发现在先的类似商标或商标可注册,审查员将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相反,审查员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发出书面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查员提交详细的意见陈述书,要求其说明理由。

此后,审查员将对是否发出接受通知书作出决定。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完毕后,审查员应当在专利局网站上公布该注册商标。商标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与中国商标异议申请的要求不同,以色列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理由是该注册商标与原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异议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应当在理由中注明原注册商标的注册号和公告日期。审查员将向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送达异议通知书和异议理由副本。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理由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审查员提交答辩状,并向异议人提供答辩状副本。在收到答复后2个月内,反对者可提交誓章和使用证据,并应向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副本。

异议人提交使用证据的,登记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使用证据后2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该使用证据的宣誓书和证据,并向异议人提供证据副本。相反,异议人不提交证据的,异议申请视为弃权。公告期内无人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审查员将向申请人颁发纸质商标核准登记证书。从向以色列当局提交注册申请到成功批准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的参考期约为12-18个月。

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10年后需要使用的,商标权人应当在商标使用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商标续展申请。商标续展申请经正式批准后,该商标可以继续拥有10年的权利。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提出商标续展申请的,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申请人在此期间提出商标续展申请但未缴纳商标续展费的,审查员将在网站上公告该商标未缴纳商标续展费的事实专利局的。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续展费和滞纳金的,注册商标不被撤销。

三、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与总统及其家人有关的标志,以及与总统支持有关的标志。集团旗、徽章或其他相似的标识。国家使用、管理、认证的公章、正式签名、印章,以及与上述签名类似的标识。具有“专利”、“取得专利权”、“根据王室批准证书”、“注册”、“注册外观”、“著作权”、“仿造行为是伪造的”或与上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的标识。欺骗消费者、含有原产地的虚假陈述(即原产地名称不是商品的实际生产地,容易被消费者误解为商品的生产地)或者鼓励不正当贸易竞争的标志。具有宗教意义或类似标志的徽章。死者遗像的鉴定,未经死者家属同意。在同一种或者同一种商品和服务上,骗取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由没有意义的数字和文字组成的标识,共同的名称,直接反映货物的特性或质量。它是用特殊的方法来表达的,但其含义是地理或名称的识别。它含有产地的元素,用于葡萄酒和蒸馏酒的鉴别。标注的产地不是葡萄酒和蒸馏酒真实产地的标识。虽然商品或服务不同,但它们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申请商标反映了指定商品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其使用可能造成商标权利人的损失,即使商品或者服务不构成近似,但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四、商标查询与管理商标注册人可以登录以色列专利局网站查询和管理注册商标。虽然网站上显示的语言不是英语,但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选择英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创办自己的企业,而被称为企业“金卡”的商标正是连接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商标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过,不少企业认为,只要商标转让成功,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然而,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中,商标纠纷、商标撤销、商标侵权等问题也层出不穷。直接导致企业商标不能正常使用,甚至造成企业整体收入下降。那么,商标注册成功后,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证商标不被异议撤销呢?本文就商标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作一简要介绍。

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吗?小心商标被异议撤。

一、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不得自行变更;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商标注册人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的,冒充注册商标是违法行为。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

四、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图形或者组合;有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注册。

五、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商标局审查签发商标转让证书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

七、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撤销。

八、注册商标可以作价或者质押。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还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商标局应当予以公告。

九、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标许可证。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质量,并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

商标转让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个好的品牌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可以决定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并非所有的高端和高档名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众所周知,一个好的品牌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可以决定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高端和名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企业使用不应作为商标使用的国名、红十字等标志,或者将商品的通用名和无意义的名称注册为商标的,经商标局审查不合格,最终导致企业失败。

因此,企业在选择品牌名称时,不仅要考虑品牌名称的悦耳性、易记性、易宣传性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还要考虑品牌是否存在显著性、相似性等专业问题,在商标转让过程中,由于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是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因此,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有必要对商标近似进行仔细查询。企业或个人可以登录商标局指定的网站,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商标近似情况。

通过询问商标局的商标注册情况,可以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者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规避商标注册风险,避免损失。我国《商标法》规定,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色彩组合、声音在内的一切要素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其中,单个商标可以申请简单使用一个元素作为商标,组合商标可以申请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如“文字+图形”商标、“字母”+数字”商标等。

组合商标结合了各种元素的不同特点,具有图文兼备、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点。此外,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单独注册的成本,因此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和使用。然而,在商标组合中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风险。在我国,商标组合的审查方式是对每一构成要素进行单项审查。构成商标组合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必须保证不与他人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方可通过审查。

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引起相同或相似,那么整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复合商标的单独注册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要注册的复合商标对企业或个人来说非常重要,那么整个复合商标可以在单独注册的同时进行整体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然环节。为了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可能仔细、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如果申请类别错误,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容易造成商标的相似性,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除了申请人的主观原因外,还有许多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的盲目性、商标复审的主观性等,企业或个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反对的情况,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商标是“无法治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驳回或者未公告的商标,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就是说,在程序上,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和作出新的裁定。这相当于给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因此,在接到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企业或个人不应后悔和感叹,而应做好及时驳回复审的准备,尽力挽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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