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类商标交易办理的步骤
未注册商标一般来讲不存在升级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大量的企业面临这么一个难题:其商标没有注册但一直在使用,想注册时却发现已有注册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无法获得注册。未注册商标使用多年已经承载了很多企业的商誉,对企业而言具有难以估量的价值,当然不能轻易割舍。企业陷于不能注册不能放弃的两难境地,其实企业也可以通过改造升级来解决这个难题。
比如笔者接受一个企业的咨询,该企业有个商标因为某个原因没有注册下来,当初没有在意就这么用着,这一使用就是十几年,随着名气越来越大,企业也越来越不踏实,想商标转让,但是很多代理机构都说该商标不可能获得注册。笔者却不这么认为,首先分析该商标的构成,该商标由图形和文字两个部分组成,上面是个简单的圆,中间是三道波浪线,下面是两个特别常用的文字。
图形太简单缺乏显著性,文字太平常,相同和近似的很多,这两者的组合不能注册。再次来分析这个商标消费者印象最深的是什么?也是两部分,一是图形,二是文字,这两部分对消费者而言可以分割识别,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整体。那么我们可以将该商标进行改造升级。笔者给企业的升级方案是:首先保留被消费者熟识的图形和文字,在原图形和文字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图形稍加修饰再加上一个颜色背景就具备了显著性。
文字有相同和相似的,通过增加文字来解决。再增加一个元素,将文字译为英文。这样构成一个现在比较通行的商标模式:图形加文字加英文。商标注册时将三个元素分开注册,这样可以防止因为某个元素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致使整个商标不能获得注册,这三个元素中经过改造的图形获得注册基本没有问题。
这个未注册商标经过这样的改造升级,保留了原商标消费者熟识的部分,又能获得注册。对企业而言也即保住了原商标承载的商誉和价值,又能踏实使用该商标,因而这个改造升级方案立刻受到企业的认可。
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这是很多不是很了解专利申请人的一种误区,下面专利申请的一些相关专家就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各位讲解一下,专利申请的专利误区吧!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一项技术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即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或只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批得快,可尽快获得相应保护,通常需1年左右时间;发明专利则通常需2~5年审查批准时间。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程度的提高,专利审查批准的时间也相对缩短。从近两年的审查情况看,新型专利通常3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发明专利则需2年半左右。
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此时他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人若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这是多数专利权人的普遍认识误区。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使在你申请之前已经有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过相同的专利,你的申请仍可能会被批准。如果没有人提出无效宣告,你的专利权会维持下去。一旦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你的专利会很容易被无效掉。也就是说你并没有取得有效的专利权。就发明专利而言,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它进行过实质审查,但谁也不能保证发明专利审查部门对世界范围内所有相关的文献资料都检索过。
在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获得更适合的对比文件,审查员应当对申请进行补充检索:
1、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原先的检索没有覆盖修改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申请人澄清了某些内容,使得原先的检索不完整、不准确;
3、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前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
4、审查意见的改变使得已经作出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而需要增加或者改变其检索领域的。
在复审后的继续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也应当进行补充检索。
此外,对于本章第4.2节(2)中所述的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指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文件,在对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应当通过补充检索查看其是否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并作出了中文公布。
使用肖像作为商标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形式;
(一)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这是最常见的肖像商标。例如,企业所有人或经营者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或申请注册。例如,香水商品中使用的商标“王守义+人物”的图形部分就是王守义自己的肖像。一方面,由于人的形象通常是独特的,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就不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另一方面,由于人体的生理结构,特别是同一种族的人的生理结构是相似的,不可避免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似的外部图像或肖像,人们也可以通过化妆、整形手术来改变自己的形象。美丽和其他方式。因此,不能完全排除使用自己的肖像。商标可能与他人的肖像相似而被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可能性。
(二)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与使用姓名一样,应当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并签署、公证肖像使用委托书。但是,不能完全排除与第三人肖像相同或相似作为商标的可能性,尽管机会不大。
(三)商标、肖像权1.由于肖像往往是摄影作品或绘画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肖像的创作者(摄影师或画家)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人使用肖像作品,不得侵犯创作人的著作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在使用自己或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时,应注意肖像权的归属。
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同属一方的,可以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权与著作权属于不同主体(人)的,应当同时征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只有一方获得,则可能构成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通则的规定,肖像作品有两种权利:肖像权为人身权和著作权为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百条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利用公民肖像牟利。”
法院在《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三十九条中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视为侵犯的行为”。由此可见,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应当经肖像权人批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正确的肖像人通常是肖像本身。
根据著作权法,肖像可以构成绘画、摄影、电子摄影等形式的作品,除另有约定外,这些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作者所有。根据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批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使用或者申请他人肖像作为商标转让,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或者申请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著作权的侵犯,也可能同时侵犯他人肖像权、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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