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类商标买卖的常见问题
商标转让本身对于企业和个人的保护效力和权利都是相同的,只是在申请过程中的某些步骤有稍稍区别。接下来顾问将从商标注册申请途径、商标注册准备和商标注册流程和商标注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公司商标注册申请途径。目前国内支持的商标注册申请途径有两种,不管是个人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企业商标注册申请同样适用。第一种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进行申请办理;第二种是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申请办理。
两种方式各有各的优势。如果申请人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距离北京(国家商标局所在地)较近的,完全可以自行申请办理。但是现在一般情况是选择第二种方式的申请人居多,主要商标注册申请人比较忙,根本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交给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更省心。
公司商标注册申请准备。想要申请商标注册,首选需要给商标起名、商标设计以及商标查询等工作,这三项商标申请准备工作基本上是相互关联的。商标起名后对于商标名称进行查询,查询是否有近似或者相同的情况。商标设计也是避免出现近似,近似度较高提交商标局申请后也是会被驳回的。所以前期准备工作很重要。
公司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
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变化。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公司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未雨绸缪;的工作,不要等到用的时候才想起注册,那样就晚了。另外商标注册申请周期较长,商标注册申请人要随时关注商标注册申请进展情况。
根据商标转让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据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
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为办案商标树勇许可合同不之情的人。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收到保护。
比如,甲和乙签订和商标注册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树勇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那么虽然甲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与乙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现在开公司当大老板的人越来越多了,随之而来的,公司经营异常的公司的基数也越来越大。看到陌生来电直接挂电话的老板,没几天发现公司地址异常了,原来那电话是税局打来的,因没时间,年报没有及时的申报,然后公司就经营异常了的情况都有。知道公司异常了,那你知道公司经营异常不解除的话有什么严重后果吗?让小编来告诉你吧。不解除公司经营异常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1.因公司发展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会遭遇银行拒绝,无疑给公司的发展前景蒙上一层雾霾;
2.被列入公司经营异常名单后,当初在银行开办的账号会被冻结;
3.面临罚款处罚,严重者会被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4.损失有意向合作的潜在客户或正在进行合作的客户,在讲究声誉信用的今天,很多企业在跟其他企业进行合作时,都会特别注意合作对象有无污点,假如合作对象存在污点,便会直接取消合作关系;
5.商局会定期上传经营异常公司名单到工商网,如果置之不理,三年后便会变成“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旦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人及股东将不能领取养老保险、不能贷款买房、移民、无法办理工商税务等业务。
因此在平常的经营公司中,应该定时去查看工商网的具体情况,一旦出现公司被归入经营异常,应该尽早将其移出;同时预防工作也尤为重要,一定要诚信规范经营、有序合法经营,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公司被工商局归入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经营异常不解除有什么严重后果的相关内容了,公司经营异常了,一定要及时解锁,拖得久了可能会有一定的罚款,严重的,公司就只能注销了。
商标法上的优先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注册商标中请,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商标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了两种优先权。
商标事务所获得的资料:第一种优先权是基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中请商标转让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中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汀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叮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于2012年5月1日向本国提出了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第二种优先权是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的行为获得优先权。
《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甲于2012年5月1日向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其生产的商品,并在该商品上首次使用了某一商标。后甲又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该商标是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才能够实际享有优先权。基一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一请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一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行为获得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仁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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